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竹簡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簡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竹簡字第一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名劉建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點閱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除於事實欄第一段第二行應更正為「意圖避免點閱召集」應予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三款之罪,應依同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科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第六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彭淑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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