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3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317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周秀英
被   告  何林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曹宗鼎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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