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63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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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6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76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張志邦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信園
張信貞 張正芬 (原名 陳張正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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