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重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0號附民原告 蔡麗茹 附民被告 許峻銘 附民被告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全 訴訟代理人 吳昀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7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郭瓊徽
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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