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8號聲請人向天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水樹 代理人 黃賢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2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下同)109年7月22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又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於109年7月
9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已於109年7月22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書記官謝璧卉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營新醫院 鄭群亮 華南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向天貿易有限公司109年8月31日4,200元Q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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