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訴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017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炎鎮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512號,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徐美麗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