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准予刑後強制治療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230號抗告人 傅翊豪 上列抗告人因犯妨害性自主准予刑後強制治療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65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再提起抗告。抗告人甲○○因犯妨害性自主罪,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准予刑後強制治療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抗告人復具狀向本院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段景榕法官鄧振球法官汪梅芬法官吳進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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