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簡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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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簡字第50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   告  林顯門
       林素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顯門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31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1,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880元,原告僅繳納3,310元,尚欠9,57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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