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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