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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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四二號
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秋桂 送達代收人 謝易東 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零伍拾肆元,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昌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張俞文~FO~T40計算書┌────────────────────────────────────┐│附表: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支出之訴訟費用(單位:新台幣)│├──────────┬─────────────────────────┤│一審裁判費│三萬九千六百十二元│├──────────┼─────────────────────────┤│郵票費│四百四十二元│├──────────┼─────────────────────────┤│合計│四萬零五十四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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