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薛梁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先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林金灶~B法官羅秀緞~B法官王昌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張俞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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