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丙○○指定辯護人甲○○律師右列具保人因被告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沒入保證金如左:
主文乙○○所繳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
理由
一、右被告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裁定被告提出新台幣(下同)三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並由具保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如數繳納後,因而免予羈押。現因被告於審判中傳拘無著,顯已棄保逃匿。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應將已繳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林純如法官劉敏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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