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選字第4號原告 曾正 和被告 劉哲彰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叁仟元。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許純芳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