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8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宗達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張婷妮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書記官丁妍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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