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3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濓松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萬榮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40,048元,茲扣除
原告先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6,83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本件聲明及請求權依據,並自行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