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2號原告台北國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寶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美美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
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書記官陳素卿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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