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0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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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061號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建東 上訴人1即被告 方蓉貞 (兼 連茂穗 之繼承人即承受訴訟人)
連盈科 (即連茂穗之繼承人即承受訴訟人)
連盈盈 (即連茂穗之繼承人即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誤算及顯然錯誤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如對本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書記官廖健宏附表:
編號原裁定誤載之內容更正後之正確內容一110年7月9日109年度訴字第4061號裁定第一頁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方『容』貞(兼連茂穗之繼承人即承受訴訟人)」之記載「被告方『蓉』貞(兼連茂穗之繼承人即承受訴訟人)」二110年7月9日109年度訴字第4061號裁定第一頁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即被告方『容』貞(兼連茂穗之繼承人即承受訴訟人)」之記載「上訴人即被告方『蓉』貞(兼連茂穗之繼承人即承受訴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