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142號附帶上訴人 葉康逢春 即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葉錦龍 上列附帶上訴人對於本院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2286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附帶上訴人除就原審敗訴之新臺幣陸萬元提起附帶上訴外,另於第二審追加請求被附帶上訴人給付叁萬元,總計訴訟標的金額為玖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4條第
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高明德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