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親聲字第257號聲請人 阮嘉慶 相對人 林良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經查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林良梅,現居住在桃園市○○區00000000號之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桃園仁愛之家,並未居住於戶籍地即新北市○○區○○路○號2樓此情,有本院電話紀錄單、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函文在卷可稽,而聲請人亦希冀本件屆時能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與其他聲請人關係案件合併審理,此觀聲請人所提附卷之民事陳報狀即明,則依首揭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爰將本件聲請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軍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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