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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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56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張唯淯 相對人 楊秀美楊明山 .兼法定代理人 楊淑凉 即楊明山之.相對人 楊建明 即楊明山.
楊建文 即楊明山之. 楊建清 即楊明山之.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民法第11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楊明山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向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7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9年6月2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楊明山於99年7月8日向聲請人借用6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1年7月8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楊明山自99年10月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525,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楊明山於99年10月12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未辦理繼承登記,相對人楊秀美、楊淑凉、楊建明、楊建文、楊建清既為債務人楊明山之法定繼承人,又無拋棄繼承,自應依法由繼承人即相對人楊秀美、楊淑凉、楊建明、楊建文、楊建清承受被繼承人楊明山財產之一切權利及義務,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各1件、借款契約書影本1件、貸放主檔資料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2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25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市○○○區○○○○段│953-9│建│101.00│全部│├──┼───┼────┼────┼───┼─┼────┼──┤│002│台南市○○○區○○○○段│953-10│建│101.00│全部│└──┴───┴────┴────┴───┴─┴────┴──┘┌──────────────────────────────────────┐│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25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88│台南市永康區│台南市永│2層樓房│61│61│12│平│加強│2.│平│全│││1│大橋三街57巷│康區六甲│加強磚造│.8│.8│3.│方│磚造│38│方│││││19弄55號│頂段953-││4│4│68│公│││公││││││9地號│││││尺│││尺│部│├──┼─┼──────┼────┼────┼─┼─┼─┼─┼──┼─┼─┼─┤│002│88│台南市永康區│台南市永│2層樓房│61│61│12│平│加強│2.│平│全│││2│大橋三街57巷│康區六甲│加強磚造│.8│.8│3.│方│磚造│38│方│││││19弄57號│頂段953-││4│4│68│公│││公││││││10地號│││││尺│││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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