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ОО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克城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審判長法官梁堯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ОО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克城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審判長法官梁堯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