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八四號
聲請人欣欣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停止強制執行聲請狀。
二、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固定有明文。惟查,本院八十七年度執竹字第二○三三九號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已經執行債權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具狀聲請撤回強制執行等情,業經本院調取該執行事件卷宗查閱無誤,是聲請人聲請停止該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已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並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B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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