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05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05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053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傅洽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柒仟零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傅洽和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6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12月31日起至民國109年12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2月12日止累計601,548元正未給付,其中593,290元為本金;7,558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傅洽和於民國100年07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7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07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4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2月12日止累計969,651元正未給付,其中951,197元為本金;17,854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傅洽和於民國100年06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6月17日起至民國107年06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2月12日止累計585,817元正未給付,其中579,456元為本金;5,677元為利息;6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50537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傅洽和│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37%│││593290││2月13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傅洽和│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45%│││951197││2月13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傅洽和│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72%│││579456││2月13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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