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044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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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04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0447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務人 陳怡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玖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怡璇於民國(以下同)98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借款期間7年,自98年11月4日起至105年11月4日止,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計付方式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035%加0.575%計為年利率1.61%,嗣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上開存款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息,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為憑。詎自103年10月4日起即未依約償付本息,依約定條款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5044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怡璇│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7369元││1月04日起││九五│├──┼───┼─────┼──────┼──────┼───────┤│002│新臺幣│陳怡璇│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145571││0月04日起││九五│││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怡璇│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369元││2月0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陳怡璇│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5571││1月0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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