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1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定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16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定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定穎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修正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業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本案受刑人周定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於102年1月25日新法施行前所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因不涉及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規定之情形,仍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尚不涉及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
三、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侵占│護照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09.21│101.05.14│101.08.07│├──────┼───────────┼───────────┼───────────┤│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案│102年度偵緝字第340號│101年度偵字第14506號│101年度偵字第27487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沙簡字第174號│102年度易字第2517號│102年度訴字第983號││實├────┼───────────┼───────────┼───────────┤│審│判決日期│102.04.01│102.11.11│102.11.12│├─┼────┼───────────┼───────────┼───────────┤│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沙簡字第174號│102年度易字第2517號│102年度訴字第983號││決├────┼───────────┼───────────┼───────────┤││判決確定│102.06.06│102.12.06│102.12.02│││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6781號(│102年度執字第6781號(│102年度執字第6781號(│││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102聲字5137號、│刑8月、102聲字5137號、│刑8月、102聲字5137號、│││103執更326號)│103執更326號)│103執更326號)│└──────┴───────────┴───────────┴───────────┘┌──────┬───────────┐│編號│4│├──────┼───────────┤│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05.10│├──────┼───────────┤│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案│102年度偵緝字第121號、││號│偵字第9212、18311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945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3.25│├─┼────┼───────────┤│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945號││決├────┼───────────┤││判決確定│103.04.2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7168號│││(發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