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四○號
原告甲○○
送達代收人 劉陽明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捌拾萬元,折合銀元壹佰貳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叁萬捌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玫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