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家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家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四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聲請人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撤銷死亡宣告之訴,應向原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六條準用同法第五百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告乙○○與被告甲○○於民國三十五年六月十六日結婚,詎原告自三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因戰亂應召赴大陸,音訊全無迄今已逾五十三年,後原告於八十九年九月回台定居,始知已經法院為死亡宣告,為此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並提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四十七年十月六日四十七年亡第三一號民事判決為證。經查,本件死亡宣告係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雖聲請人返台後定居於台北市○○路○段○○○巷○○○號四樓,惟依前開法條意旨,本件撤銷死亡宣告事件仍應向原法院即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提起。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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