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七號
原告丙○○原告乙○○兼共同法定代理人甲○○住同
庚○○住同右一人訴訟代理人甲○○住同被告戊○○住台北縣○○鎮○○街○段○○巷○號四樓
丁○○住同己○○住同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原告甲○○、庚○○檢具支出看護費用、託兒費用之證明資料到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惠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B書記官游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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