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勞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勞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勞訴字第一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丁○○律師送達代收人丁○○住台北市○○○路○段○號六樓被告卓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八樓法定代理人甲○○住同訴訟代理人丙○○住基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心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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