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二八號
原告丙○○
丁○○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戊○○右一人訴訟代理人甲○○原告乙○○被告己○○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一五四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媖
法官王偉光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卓聖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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