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原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原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富榮選任辯護人李錦臺律師被告郭義常
楊文龍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6566號、第25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富榮、郭義常、楊文龍3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3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葉文博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