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98號原告己○○被告甲○○
乙○○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丁○○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書記官蘇美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