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08號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丙○○、甲○○、姜冠陵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肆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肆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