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小字第28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店小字第282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施舜智
被   告  蔡昭昌 (即 蔡宗融 之繼承人)
       蔡東霖 (即蔡宗融之繼承人)
       蔡慧齡 (即蔡宗融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宗融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貳萬伍仟捌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柒拾玖元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柒拾伍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余學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
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
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
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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