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89號
原 告 倬群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足
被 告 春鑫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興
被 告 鄭詳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六月三日
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
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三年八月七日上午十時五十
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