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38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384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陳清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3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新北市○○區○○○○00巷000號2樓,
…」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巷○○○○
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裁定准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故裁定之顯然錯誤,應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二、經查,原裁定之當事人欄之記載,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書記官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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