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士豪
訴訟代理人 羅人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買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403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