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2530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交通○○○區○道○○○路局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8年11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仟 陸佰元。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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