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2593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甲○○ 住臺北市大
被   告 丁○○ 住臺北縣三
          身分證統一
被   告 戊○○ 住臺北市○
          身分證統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8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捌仟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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