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四五號
聲請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七三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五九二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十五期第二次二年期債票(每張面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共七張,計七百萬元),准以同額之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十七期第六次三年期債票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五九二號假處分裁定,提供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十五期第二次二年期債票七張,金額共計新台幣七百萬元為擔保,並以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七三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因上開公債業已屆期,急需領回該債券,茲以為聲請變換提存物為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十七期第六次三年期債票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蔡雅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