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四六號
聲請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一0二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擔保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面額共新台幣壹佰萬元(面額新台幣伍拾萬元貳張,票號:八六B00八二五C、八六B00八二六C),准以同額之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十七期第六次三年期債票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一三九一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提供擔保,聲請人業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一0二三號提存事件提存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在案,惟上開存單即將到期,有以新存單替換之必要,為此聲請以同面額之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十七期第六次三年期債票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本院調閱相關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碧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