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四四號
聲請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戊○○相對人丙○
乙○○甲○○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存字第四九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四九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交通銀行開發金融第十五期第二次二年期債票新台幣叁拾萬元准以交通銀行開發金融第十七期第六次三年期債票新台幣叁拾萬元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五九五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並以九十一年度存字第四九五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公債業已到期為領回債券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何清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謝國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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