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56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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