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47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孫嘉男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保仁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請求賠償範圍包含醫藥費、減少勞動能力等財產上損害,以及慰撫金之非財產上損害,事件繁雜,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王品惠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書記官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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