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873號原告甲○○被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就金錢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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