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21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197號
原   告  陳文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光廷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其訴之聲明聲明請求確認
被告持有以原告為發票人之本票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120萬
元不存在,此與事實與事實中記載原告已匯款24次金額共49萬元
予被告,請求確認之金額不符。則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
認被告持有原告為票人之債權金額究為何,此部分原告應具狀陳
報說明之,如係確認訴之聲明之記載之金額(同本院105年度司
票字第5031號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120萬元,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倘本件原告以事實理
由欄陳述請求確認已匯款24次金額共49萬元予被告部分之債權不
存在,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9萬元,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上說明補正並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