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15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502號
原   告  彭國書
       劉魯昌
       鍾昇達
       李義彬
       林寶文
       林祐申
       蔡佩君
被   告  安禾 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益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應繳如附表所示之
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
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5年9月6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
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劉曉玲
附表:
┌───┬──────┬──────┬─────┐
││請求金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尚應補繳│
│原告│訴訟標的│(新臺幣)│(新臺幣)│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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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國書│400萬元│4萬600元│4萬100元│
├───┼──────┼──────┼─────┤
│劉魯昌│450萬元│4萬5550元│4萬5050元│
├───┼──────┼──────┼─────┤
│鍾昇達│300萬元│3萬700元│3萬200元│
├───┼──────┼──────┼─────┤
│李義彬│50萬元│5400元│4900元│
├───┼──────┼──────┼─────┤
│林寶文│200萬元│2萬800元│2萬300元│
├───┼──────┼──────┼─────┤
│林祐申│200萬元│2萬800元│2萬300元│
├───┼──────┼──────┼─────┤
│蔡佩君│100萬元│1萬900元│1萬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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