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98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何明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被告聲請移轉管轄,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
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
他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第3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4條,約定以本院、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法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於民國105年7月12日以該院105年度桃簡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職權移送前來,並業已送達原告與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該裁定因兩造均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抗告而確定,且本
件並無專屬管轄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本院為受移送之法
院應受其羈束,是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