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調字第367號
原 告 楊明乙
訴訟代理人 陳隆 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坐落彰化縣○○市○○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含全體共有人)。
二、補正被告正確姓名、地址及戶籍謄本。
三、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
地址、身分證字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