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花小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花小字第32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設於桃園縣龜山鄉長庚村24鄰長庚醫護新
村407號地下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
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從而原告聲請本院將
本件移轉管轄,自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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